“哆啦A梦”佛山成功维权 侵权方被判赔43万元

43768次 2017-03-30

  艾影公司经授权享有哆啦A梦相关作品的著作权。艾影公司发现在佛山东方广场举办的一场以哆啦A梦为主题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了大量印有哆啦A梦形象的标识,还摆放了大量哆啦A梦实物模型。艾影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,遂将东建集团公司与世纪东方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。



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,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、世纪东方物业公司的侵权情节、其他以哆啦A梦为主题的类似商业活动的收益等因素,判决世纪东方物业公司向艾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3万元。

  世纪东方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后被驳回上诉。

      佛山中院表示,由于动漫卡通形象为多数消费者所喜爱,使用动漫卡通作品举办的主题商业促销活动能吸引大量的顾客,为经营者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,从而成为常见的商业活动之一。本案的裁判充分考虑了相关动漫卡通作品在商业活动中的经济价值,通过判决与侵权行为可能获利相当的赔偿数额,最大限度地弥补权利人的损失,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并引导此类商业经营模式的健康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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